案例分析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分析

2021-08-27  来自: 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08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我国原《合同法》的第49条及原《民法通则》的第63、66条均对表见代理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实施的《民法典》第171、172条也对表见代理作了详尽的规定。笔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一种极ju特性的代理,既有代理的一般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方式来看,表见代理可分为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三种类型。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如相对人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相对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为要件,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分析


三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


案例(一)



  佛山某公司委托其股东张某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三份不锈钢定作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后江西某公司认为张某签收的全部送货单项下款项均是其与佛山某公司的交易款项,随起诉要求佛山某公司清偿。代理律师审查后认为,江西某公司在明知交易对象变更为张某并与其个人发生交易的情况下,该行为是江西某公司与张某的私人行为,不对佛山某公司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提出佛山某公司不应对张某签收的所有送货单项下的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要点:

  佛山市某人民法院认为:江西某公司与佛山某公司三份合同项下的送货单涉及的物品款项均通过公账支付并开具fa票,而张某签收的其他送货单均是张某个人微信支付款项(已支付的部分款项),且在款项发生拖欠后由张某个人出具了《欠条》,上述行为已证实江西某公司诉请的案涉款项的交易对象已发生变化,故认定江西某公司起诉的款项是其与张某个人之间的交易款项,张某与佛山某公司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二)



  佛山某贸易公司委托员工余某向佛山某销售公司购买钢材数批,价值数百万元,后佛山某销售公司认为佛山某贸易公司没有清结所有款项,起诉至法院。代理律师审查后认为,从佛山某贸易公司与佛山某销售公司的交易习惯来看,双方的款项支付均通过公账并开具fa票、支付的时间均在交易后不久,且按照每次的交易额全部清洁,该交易方式与余某与佛山某销售公司的其他送货单项下的款项的支付方式明显不同,故佛山某贸易公司不应对案涉款项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要点:

  佛山市某人民法院认为:佛山某贸易公司与佛山某销售公司的交易习惯是公账支付并开具fa票,而余某签收的其他送货单的款项均是余某个人支付到佛山某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已支付的部分款项),且佛山某销售公司声称的欠款发生在佛山某贸易公司与其存在交易的中间某时间段内,不符合商事主体之间所收款项优先抵扣在先产生的款项的交易习惯,更不符合双方即时清结的商业习惯,况且余某也确认案涉款项是个人交易所产生的货款,故认定余某购买案涉货物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四思考与总结


  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已经成为民法所追求的重要的价值,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已有被替代的趋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也是对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利益的权衡。

                                     

                                                                                          作者:王鹏律师


律师简介

  王鹏律师,199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1996年注册专职执业律师,执业二十余年,现为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鹏律师法律知识广博,法律功底深厚,无论民事或刑事或行政案件均有涉及,执业经验丰富,近年专注于从事公司法务服务,对公司运营管理、股权交易、清算、融资等业务有丰富经验,同时长期担任金融机构的事务律师。

  执业证号:1440619961035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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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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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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