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加入的法理依据
二、债的加入的法律特征
1、它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连带)承担责任;
4、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理由(债务承担的原因)对抗债权人。
三、案例
法定代表人幸某某自愿加入公司现有债务,对公司现有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王某某与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幸某某在出具《欠条》时,在欠款人处签名并以个人账户归还部分欠款,承办律师认为幸某某该行为表明其个人自愿加入到王某某与家具公司已形成的债务当中,幸某某应与家具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债务。
四 、实务经验总结
如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的加入的意思,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为债的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关系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债的加入既不免除原债务人债务、又不为保证期间这一除斥期间所限,在第三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清偿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其行权,对债权人的保护***利且***quan面。在理论界,对债的加入的责任类型有共同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等各种观点,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的加入的责任承担应该为连带责任承担。
作者:王鹏律师、关卓宇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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